甲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某影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经调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网站上提供了上述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甲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对所诉侵权行为进行取证。乙公司辩称,其系一家专门从事火锅餐饮服务的企业,并未涉足电影领域。涉案域名系向第三方服务商购买注册,用于宣传公司业务,并进行了ICP备案。合同于2021年4月25日到期后未再续费,但并未办理ICP备案注销手续。庭审中,法院向第三方服务商核实合同履行情况,并确认该合同已于2021年4月25日到期。另外,乙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查询到,涉案网站IP地址属地已在境外,与其备案服务器放置地址不一致,主张侵权行为与乙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ICP备案登记是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据,但ICP备案并不属于行政行为,仅属于行政监管的手段。ICP备案中的域名信息不属于 不可反驳的事实信息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备案中的域名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推翻备案中的域名信息正确性。本案中,在侵权行为发生时,ICP备案登记信息为乙公司,虽然乙公司于侵权行为发生前已终止与原服务商的合作关系,但并不能排除乙公司与其他服务商合作并继续使用涉案域名的情况,即不能当然得出乙公司不再经营涉案网站的结论。乙公司辩称IP地址属地与其备案地址不符,但该查询时间晚于甲公司的取证时间,不能因此证明取证时该IP地址的实际状况。综上,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信息的公示公信效力,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发生时乙公司为涉案网站实际经营者的事实,故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ICP备案信息作为域名登记的公示平台,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该公开渠道确定域名使用者。域名作为网站的 身份证 ,当网站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该登记信息锁定侵权主体。对于备案人而言,在域名停止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当备案人抗辩其并非实际使用者时,法院应考虑ICP备案信息、备案人的抗辩事由查明等因素,综合判断现有证据能否达到足以排除备案人非实际使用者的程度。
到期域名未续费 发生侵权应否赔偿?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作为互联网的重要标识,其价值也日益凸显。然而,在域名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域名到期未续费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到期域名未续费,发生侵权应否赔偿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到期域名未续费的侵权案件。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拥有“baidu.com”等知名域名,被告北京啄米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baidusou.com”作为其网站域名使用,并且在该网站上提供了与原告“百度搜索”服务高度相似的搜索服务,导致用户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与原告知名域名相似的域名,容易导致用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在网站上提供了与原告“百度搜索”服务高度相似的搜索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0 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即使域名到期未续费,只要该域名仍然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就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要加强对域名的管理和保护,及时续费,避免因域名到期而导致的侵权风险。
同时,对于广大网民来说,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也要注意识别和区分不同的网站和服务,避免因误认而造成的侵权和损失。
总之,域名作为互联网的重要标识,其价值和作用不可忽视。企业和个人要加强对域名的管理和保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动漫版权怎么申请福建图案版权申请专利申请游戏人物设计版权登记照片作品版权登记